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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办法


本新闻发表于:2005-11-2 10:08:14 供稿:    
 

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办法 

济政办发(200013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000年二月二十八日

济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推动我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现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济宁市辖区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办法认定。

   
第二条:主管认定机关。济宁市科委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三条:高新技术范围划定如下: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生物工程技术
(四)新材料技术
(五)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六)环境保护技术
(七)农业高新技术
(八)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市科委发布。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七)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八)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使科委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核定。市科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企业进行审查、核定。
(三)批准。经市科委审查合格批准,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通知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经贸、高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一次。达不到规定条件者,限期整顿,第二年仍不符合条件者,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七条: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理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经过调整产业结构使企业素质得到提高的老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经市科委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市科委批准,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本办法由济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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