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充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使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民营科技企业是指非政府经营,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特征,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科技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认定条件 (一)有企业章程,规章制度健全; (二)企业重视科技进步,以科技服务和成果转化为主要特征,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企业依法经营一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年技工贸收入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经费占年技工贸收入的3%以上; (六)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5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技工贸总收入的25%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技术成果证明; (五)企业资产和效益年度报表; (六)认定条件中(四)、(五)、(六)款指标附证明材料(科技人员提供名单,技术开发经费提供支出说明,技术性新产品收入提供比重证明)。 四、认定程序及管理 (一)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属民营科技企业由县(市区)科技局、民营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进行初审,研究推荐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民营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进行评审认定。市属民营科技企业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市民营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地税局进行评审认定。 (二)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济宁市科技局、市长营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颁发《济宁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证书》。 (三)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两年评价一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其他优秀企业。对不合格者取消市级民营科技企业资格。 (四)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变更经营主业、合并、分立、迁移或歇业的,须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五、扶持政策 (一)经认定的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攻关计划、成果推广计划、星火计划等科技立项中优先安排。 (二)对民营科技企业申报专利、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实行资助政策。 (三)对市级民营科技企业及时提供科技政策、技术信息服务,经常开展技术培训,帮助开展技术合作交流,指导开拓产品市场。 (四)经认定的市级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名称可挂济宁市名,不受注册资本限制。 (五)经认定的市级民营科技企业用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用,据实列入生产成本在税前扣除,如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按技术开发费的50%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济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3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