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梁山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本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梁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用于奖励本县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梁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县科技局。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梁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使之产业化,且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传统产品、工艺、材料系统及其产业进行创新性的改革,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先进应用技术,并使之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研究成果获得专利及在专利开发中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五)在较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省内外新技术,整体上达到市级(含市级)以上先进水平,在缩短建设或研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明显的作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六)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市内领先水平的医药、卫生、环保、人口与计划生育、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七)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八)打造名牌企业,创造名牌产品的; (九)创办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正在研究尚未取得成果的项目;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项目;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由县财政根据评奖情况列支。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一等奖奖金1000元,二等奖奖金800元,三等奖奖金500元。 对我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县政府批准,可授予科学技术进步特别奖。 第十条 每年12 月1日至12月31日为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 对上报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价,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初审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初审结果在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内对初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提请复审。 第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状授予项目的完成单位,奖励证书授予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奖金只发给该项目的参加者,并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获得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组织,应当从实施获奖项目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本人是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成员,以及与获奖候选人或者获奖组织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并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本县的地方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1年梁山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梁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 |